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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环境日】莫让“渔网”触碰法网—新干法院当庭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
发布时间:2024-06-06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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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2023年5月,被告人聂某仔在禁渔期内组织缪某某等三人驾驶渔船在赣江捕鱼时被峡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与新干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展联合行动中发现,当场查获渔获物 54.075公斤(去皮,已作深埋处理),捕捞工具带电线副。

  庭审过程中,法院就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开展了法庭调查,被告人聂某仔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没有异议,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聂某仔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且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鱼 54.075公斤,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依法当庭作出如上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设置禁渔区、禁渔期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对待自然资源,我们应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切勿为了眼前的蝇头小利而破坏自然资源,呼吁大家携手守护我们共同的家园。

  原标题:《【世界环境日】莫让“渔网”触碰法网—新干法院当庭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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