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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知识手册意昂3平台
发布时间:2024-10-22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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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坚决打击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依法严惩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守护人民的幸福和安宁。

  2021 年 2 月 6 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圆满收官,正式转入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

  实践充分证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的十九大以来最得人心的大事之一。因此,以习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提出新的要求,强调专项斗争不是一劳永逸的,要有与黑恶势力长期斗争的思想准备,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

  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持续提高扫黑除恶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切实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参照各级党委和成员单位保留相应领导和办事机构,做到思想不松、机构不撤、队伍不散、力度不减、标准不降,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实现常态化运行。

  2021年2月6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圆满收官,正式转入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

  2021年3月29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总结表彰大会在北京举行,习亲切会见参加大会的受表彰、受嘉奖代表,向他们表示诚挚问候和热烈祝贺。

  2021年4月,全国扫黑办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提出常态化扫黑除恶开局之年要抓好“十件实事”,巩固和发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

  2021年10月,公安部制定并印发《公安部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意见》,对公安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作出安排部署,要求始终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全力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通过,于2022年5月1日施行。

  2022年8月,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保证公安机关依法、规范、高效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

  2022年9月2日,全国扫黑办召开第四次扫黑除恶常态化推进会,同时对开展教育、金融放贷、市场流通等行业领域整治工作进行部署。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强调,要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盯目标任务不放松,加大攻坚力度,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圆满完成今年“十件实事”。

  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依法严惩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2024年6月14日,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陈文清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谋划扫黑除恶斗争,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委员王小洪作工作部署。会议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法治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以法治化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坚定不移与黑恶势力斗争到底,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一律深挖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既要查办黑恶势力犯罪,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即全国扫黑办智能化举报平台,对收到的群众举报线索实行全流程自动化处理,实现统一分流、交办、督办和反馈。

  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依法查封、扣押。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一)为支持或者资助有组织犯罪活动而提供给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

  (三)利用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主要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3.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1.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危害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意昂3平台、行霸等黑恶势力。

  10、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强迫交易罪;2.敲诈勒索罪;3.寻衅滋事罪;4.聚众斗殴罪;5.非法拘禁罪;6.故意毁坏财物罪;7.组织卖淫罪;8.强迫卖淫罪;9.开设赌场罪;10.催收非法债务罪。

  2、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打架斗殴、聚众闹事、危害农民群众利益,群众不敢惹,乡村干部不敢管的;

  4、有组织、有纪律、有固定成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扰乱和危害农村社会治安秩序,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

  5、对乡村干部不满,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或者依仗其家族、亲属势力或利用其物质财富操纵农村基层组织选举的;

  6、诬告陷害,利用热点难点、矛盾纠纷,操纵闹事,破坏农村安定团结的;

  一般是指在客运、货运、仓储物流场所控制运营路线、强拉客源、抢占客源、抢占货源、非法经营、暴力打压竞争对手的黑恶势力。

  “沙霸”,是以一个或者多个已交房即将开始装修的住宅小区楼盘,违背市场交易自愿公平原则,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向正在装修的业主等消费者强行高价出售沙石料等装修材料,以垄断市场获取高额非法经济利益。这里所说的沙霸,不仅仅是对沙子销售的掌控,还有水泥、红砖等辅助装修材料。

  “矿霸”,是指利用征地补偿、环境污染等理由聚众强行阻拦企业正常施工、生产,进而提出无理赔偿要求的,或在矿产资源、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等行业意昂3平台、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恶势力。

  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原则,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手段,建立健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机制和有组织犯罪预防治理体系;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相结合、与反腐败相结合、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

  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依法做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动员、依靠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国家工作人员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报案、控告、举报。国家依法对协助、配合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护。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有组织犯罪。对举报有组织犯罪或者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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