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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建设项目实施管理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22 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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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海洋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通导装备建设项目”)的规范管理,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77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业油价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我部研究制定了《海洋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建设项目实施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加强海洋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通导装备建设项目”)的规范管理,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77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业油价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我部研究制定了《海洋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建设项目实施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加强海洋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通导装备建设项目”)的规范管理,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77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业油价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我部研究制定了《海洋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建设项目实施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存在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第一条为加强海洋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通导装备建设项目”)的规范管理,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77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业油价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海洋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配备及升级改造。为海洋渔船配备通导与安全装备。配备补助数量以纳入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证书证件齐全有效、合法建造的海洋捕捞渔船为依据,已纳入报废拆解目录的渔船不再为其配备。

  1.12米以上(含)大中型渔船。包括但不限于:短波电台、超短波电台、卫星应急示位标、AIS终端、北斗终端、渔船身份识别终端(卡)、固定式船舶定位仪、渔船安全预警设备、沉船定位分析仪等渔船动态监控管理系统终端设备及救生筏等救生安全装备。每船补助上限为1.4万元。

  2.12米以下小型渔船。包括但不限于:超短波电台、AIS终端、公众移动通信终端、渔船身份识别终端(卡)、救生圈、气胀式工作救生衣等救生安全设备。每船补助上限为0.4万元。

  (二)岸台基站建设和升级。对现有岸台(包括但不限于:短波、超短波、AIS、雷达基站等)进行升级改造,更新老化通信设备;根据各地需求,规划补充新建一批岸台基站。已有和新建岸台基站应联网运行。每个补助上限为50万元。

  (三)渔船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及数据中心建设。制定统一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建设、升级改造沿海各省级渔船动态监控管理系统(数据中心)及容灾备份中心。2015-2019年,沿海每省补助上限为2000万元,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补助上限为1200万元。

  第四条各省级单位渔业主管部门应统筹相关建设项目,整合管理手段,建立有效的衔接机制,确保通导设备、岸台基站、信息系统在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渔船管理、渔政执法、油补发放及渔业安全生产监管等方面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第五条按照顶层设计、省部协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的基本原则,推动各省级单位渔船动态监控平台与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等平台信息资源整合,构筑渔业渔政管理信息化综合平台。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制订全国渔业岸台建设规划,确定支持数量及范围。鼓励各省级单位开展渔船动态监控信息系统整合。

  第六条以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为主,沿海各省级单位渔业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统筹利用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和其他资金支持项目建设,确保海洋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配备、系统(数据中心)建设满足渔业生产与管理实际需求。

  第七条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组织成立通导装备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审定渔船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容灾备份中心建设方案。项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具体组织协调工作,设在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渔情监测与市场加工处。

  第八条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成立通导装备建设项目专家库。每省级单位推荐3名从事政策、信息技术、项目管理、渔船检验、渔业安全管理等领域的专家(副高以上或同等资历)与农业部推选的专家共同组成专家库人选。专家负责以下工作:

  第九条在渔业国内油价补贴政策调整中央转移支付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下开发通导装备配备项目管理信息模块(简称管理信息系统),用于通导装备配备项目申报、评审、实施和绩效评价等事宜。各省级单位渔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应及时将项目评审意见、补贴对象、配备设备和补贴金额等信息填报入库。上年度库中数据作为下年度项目申报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本项目优先支持技术较为成熟,在渔船有广泛使用的基本通导设备,确保纳入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的海洋渔船均能满足基本安全通导要求。重点对现有岸台进行升级改造,更新老化通信设备,同时根据各地需求,规划补充新建一批岸台基站。

  第十一条海洋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配备新设备(指首次在渔船上成规模或批量使用的设备)应满足以下条件:

  (三)进行实船测试。项目实施单位应组织制定测试方案和标准,原则上测试数量不少于总数的5%,测试天数不少于30天。测试数据应逐船记录,经汇总后由项目实施单位予以审查;

  (二)岸台基站的建设类型,要和本省海洋渔船配备的通信设备相匹配,确保应急通信效果;

  (四)选取新型技术和设备的岸台,要兼容原有岸台功能,并有不少于30天的入网实测,由项目实施单位予以审查;

  (五)对于需要租用铁塔、网络通信链路等,要考虑到岸台的使用成本以及运行维护等。

  第十三条各省级单位渔船动态监控管理系统(数据中心)建设以统筹、集约、整合为原则,根据生产与管理需求建设,建成后需按标准规范与集中建设的容灾备份中心实现对接,容灾备份中心由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统一组织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各省级单位渔业主管部门申报通导装备配备项目补助资金必须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各项建设内容的基础现状、建设目标、建设规模、投资估算、经费来源、组织管理等内容,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

  第十六条各省级单位渔业主管部门实施方案应于项目拟实施前一年的10月底前,将本单位联络人和实施方案(备案稿)等有关材料填入信息管理系统,并将纸质稿件报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第十七条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负责各项目实施方案(备案稿)等有关材料的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入评审程序,通过管理信息系统退回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修改后于10日内再次报送至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第十八条对于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省级单位渔业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意昂登录评审专家组由5名专家组成,其中至少3名专家(非待评项目省份)从通导装备配备项目专家库中抽取,2名专家(副高以上职称)可以由省级单位渔业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九条专家选取实行回避制度,凡属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单位的专家或与项目实施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不得作为专家组专员。

  第二十条评审结论分为可行、基本可行和不可行三种情况。结论为可行或基本可行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根据专家组意见修改完善项目实施方案。结论为不可行的,应重新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二十一条经评审认为可行的项目实施方案,或结论为基本可行、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修改完善后并经评审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后的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应及时在渔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等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二十二条各省级单位渔业主管部门对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的项目,应于项目拟实施年度3月20日前将具体项目实施方案(上报稿)、评审结论和补助资金申请与财政部门联合(或经财政部门同意)上报农业部,并同时填报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农业部根据项目总体资金规模、当年度支持重点、海洋渔船通导设备(特别是应急示位标、身份识别、船位监测等设备)开机率,各省级单位纳入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的海洋渔船数量以及各省级单位渔业主管部门上年度项目执行和绩效考评情况,确定各省各支持方向补助支持数量和补助资金规模,并于4月10日前函报财政部,同时抄报审计署。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根据农业部报送的项目补助资金建议,结合年度预算安排,测算确定各省级单位项目补助资金,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下达相关省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补助资金规模,最终确定具体项目建设内容及数量,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并于6月底前,将修订完的项目实施方案报农业部备案,并填报管理信息系统。

  项目最终实施方案确定后,海洋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升级改造)相关内容须再次在渔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等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天数不少于7天。

  第二十六条因受资金规模限制未安排或未足额安排的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列入项目储备库,可在次年予以考虑。对于未足额安排的续建项目,建设内容没有重大变化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可免除评审程序,但需上报上年度项目实施进度及当年度资金需求。

  第二十七条项目实施的资金支付方式由各省级单位渔业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自定。

  第二十八条各省级单位渔业主管部门应于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前,在管理信息系统填报项目实施各季度工作总结。

  第二十九条各省级单位渔业主管部门应于次年1月15日前,在管理信息系统填报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分析存在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同时以正式文件报农业部。

  第三十条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前组织开展通导装备配备项目专项检查,并于11月底前将检查报告报农业部。同时填报管理信息系统。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定期组织开展通导装备配备项目抽查。抽查结果通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农业部要求进行整改。

  第三十一条各省级单位渔业主管部门制定项目验收办法,召开专家项目验收会议。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并在管理信息系统填报验收意见并做好验收资料归档工作。验收专家组由5名专家组成,其中至少2名专家(非待评项目省份)从通导装备配备项目专家库中抽取,3名专家可以由各省级单位渔业主管部门推荐。

  第三十二条验收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结论为不合格的,各省级单位渔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专家组意见进行整改,并经专家组同意后方能通过验收。验收结果要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三十三条按照财政部要求,各省级单位渔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年度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五条各省级单位渔业主管部门在项目申报、评审、确定、管理、验收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将调减次年补助资金规模。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细则实施前已开展或实施的项目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原有项目要求,确保项目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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