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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案例】陈某荣、杨某莲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生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执行案
发布时间:2024-06-25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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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委托公益性基金会管理和监督使用案涉生态修复资金、组织增殖放流修复水生态环境

  2020年7月16日至7月29日,被告人陈某荣、杨某莲夫妻二人在未办理相关捕捞手续的情况下,多次到长江流域的庐山西海鱤国家级水产品种质资源保护区内的“毛草凹”附近水域,使用灯光诱捕、扳罾的方式捕鱼,共捕获各种鱼类共计500公斤,并向外零散出售,非法获利3500元。武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荣、杨某莲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破坏野生生物资源,其非法捕捞行为对水生态系统和水生生物食物链造成了损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确定被告人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应承担的责任,并根据武宁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关于对破坏渔业资源进行生态修复的意见》,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赔偿能力、非法获利数额和损害后果、生态修复费用等因素,于2021年1月4日酌情判决侵权人陈某荣、杨某莲共同交付生态修复资金7000元用于庐山西海水域增殖放流修复水生态环境,并共同承担惩罚性赔偿金3000元。

  判决生效后,武宁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责。”之规定,引导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人与公益性环保组织——江西思华生态环境保护基金会签订公益信托合同,委托该基金会管理和监督使用案涉生态修复资金并由其组织实施生态修复,武宁县人民检察院和庐山西海生态环境建设局共同担任监察人。基金会接受委托后与庐山西海农林水务局签订了《增殖放流项目委托协议》,购买了价值7000元的四大家鱼“冬片”鱼种用于增殖放流,修复破坏的水生态环境,并邀请当地渔业管理区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起参加了增殖放流活动,公益诉讼起诉人、庐山西海生态局、两被告人进行了全程监督。

  本案是一起采用增殖放流执行方式的典型案例,也是民法典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判决的第一起适用民法典破坏生态惩罚性赔偿条款的案件,还是江西法院探索创新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执行方式--委托第三方公益性社会组织管理和监督使用生态修复资金的首例案件。武宁县人民法院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意昂官网注册在九江市范围试点推行将环境公益诉讼案涉生态环境修复资金,委托江西思华生态环境保护基金会管理和监督使用的指导意见,率先探索以公益信托方式委托管理、监督使用案涉生态修复资金。基金会接受委托后,组织并监督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生态修复。同时,明确公益诉讼主体、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作为公益信托合同的监察人,负责监督资金使用和生态环境修复情况。该案的创新执行方式,使生态损害赔偿不仅仅停留于一纸判决,而且还将生态修复工作落到实处,体现了“保护优先,修复为主”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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