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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替代性生态环境修复 打击犯罪与修复生态双赢
发布时间:2024-09-26 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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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生态刑事案件,惩罚并不是最终目的。近年来,霞浦法院积极传递预防性、恢复性司法理念,坚持“谁破坏,谁修复”原则,打击犯罪与保护生态并行,通过缴纳生态修复金、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替代性责任修复生态环境,让违法者实现由环境损害者到环境保护者的“救赎”。

  “禁渔期”是为保护渔业资源,在规定水域内全面或部分禁止捕捞某种渔业资源或某类作业方式进行生产的时期。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于2022年3月29日颁布《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实施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的通告》,该通告中载明:小型张网作业渔船的伏季休渔期期间从2022年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止。

  2022年5月8日至6月29日期间,被告人俞某某等人雇佣他人为船员并驾驶“三无”船舶,从长春镇渔家地码头出发多次到北礵岛附近海域采取放链网等方式非法捕捞白力鱼、鳗鱼等鱼类出售,得款25万元至30余万元不等。案发后,被告人俞某某等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24年7月,霞浦检察院就被告人俞某某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7案向霞浦法院提起公诉。

  2024年8月,霞浦法院对霞浦检察院提起的上述7起非法捕捞案件进行集中审理。审理过程中,经法庭教育,案涉被告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给社会和环境带来的危害,多次表示愿意修复其造成的生态损失,并自愿缴纳生态修复金103万元。

  9月19日,在霞浦法院、霞浦检察院见证下,被告人俞某某等8人与霞浦县长春镇渔家地村民委员会签订《劳务代偿协议》,约定被告人俞某某等8人自愿在霞浦县长春镇人民政府监督、指导下,在禁渔期内参与霞浦县长春镇人民政府确定范围内的海洋垃圾打捞及海岸线环境整治,各人累计时长30天,并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船舶租赁费用、油费、海洋垃圾处理费用等。

  同日,被告人俞某某等人还自愿出资购买黑鲷鱼、小黄鱼等鱼苗10万尾,价值共计10万元,投放至选定水域中,通过增殖放流的方式补充鱼类种群资源,修复水域受损生态。

  为扩大宣传声势,9月23日,霞浦法院对上述7起非法捕捞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判处1名被告人实体刑,8名被告人缓刑;案涉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合计246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案涉被告人缴纳的生态修复资金合计人民币103万元,用于宁德市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渔网1100张、船舶7艘、AIS北斗导航10台,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本次宣判,霞浦法院组织被告人所在乡镇村干部、船主60余人旁听。宣判结束,霞浦法院工作人员就地以案释法,从禁渔期规定、非法捕捞的法律规定、典型案例等方面对旁听人员进行讲解,进一步增加基层群众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法律意识。

  受邀的镇村干部、船主代表纷纷表示此次集中宣判给他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海洋资源保护普法课,具有重要的教育警示意义,使他们认识到生态环境资源法律是不可触犯的红线,今后将本着对社会、对子孙负责的态度,共同守护海洋生态环境。

  下一步,霞浦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继续探索多样化且具有可行性的生态修复方式,促进办案效果转化为治理效果,实现打击犯罪与修复生态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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