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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自律
【发展报告】行业自律(一)
发布时间:2024-04-16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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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行业自律是行业内成员为维护共同利益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行为。中国信托业协会(本章以下简称“协会”)是我国信托业的自律组织,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发挥相关管理部门与信托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自成立以来,在实施行业自律监督、强化风险自律防控、促进行业规范运作、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8年,协会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在监管部门的正确指导和会员单位的大力支持下,继续在“自律、维权、协调、服务”四大方面统筹聚力,为会员切实利益服务、为行业长远发展服务、为经济金融大局稳定服务,积极稳妥推进各项工作,在信托业改革发展新征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8年,协会继续履行好行业自律职能,配合推动信托制度顶层设计,建立完善行业自律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风险自律防控,配合监管部门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

  2018年9月,协会组织制定的《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本章以下简称《尽职指引》)正式发布实施。这是我国资管行业第一份规范受托人职责的自律性文件,是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的又一重要举措,也是对监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信托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有益补充。

  在“资管新规”已颁布、信托业原有经营理念亟须调整的背景下,协会从全局高度理解中央金融工作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以引领行业顺应金融业改革发展大势、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为着眼点,组织制定并发布了《尽职指引》。《尽职指引》的发布,一方面有助于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经营行为,明确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要求,促进信托公司认真履行受托人义务,另一方面有助于培育投资者“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理念,助力解决行业“刚性兑付”难题,更好地维护信托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尽职指引》共十章六十四条,包括总则、尽职调查与审批管理、产品营销与信托设立、运营管理、合同规范、终止清算、信息披露、业务创新、自律管理及附则等内容。《尽职指引》强调四个基本原则:一是贯彻“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二是以现有规则为主,辅以个别创新规则;三是注重普遍适用性;四是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在实践中,信托公司可以将《尽职指引》作为信托文件附件,或在信托合同中援引《尽职指引》有关内容,向委托人、受益人明示受托人的尽责准则。

  2019年,协会将在受托人职责规范上进一步发力,重点针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尽职调查报告以及信托合同范本、信托从业人员自律管理、信托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制定落地细则,以便于《尽职指引》的有效执行,充分发挥其自律管理作用。

  信托公司行业评级是协会从行业角度对信托公司经营管理情况、风险管理能力、发展质量水平等作出的综合评价,旨在加强信托业自律管理,引领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提升信托业整体实力,是协会配合监管部门加强风险应对与防范的重要举措。

  2018年,协会根据《信托公司行业评级指引(试行)》要求,继续开展信托公司行业评级工作,评级范围是协会68家信托公司会员单位,评级周期为2017年度。行业评级坚持定量、客观、公正、透明的原则,按照“短剑”(CRIS)评级体系,从资本实力、风险管理能力、增值能力、社会责任四大模块11项定量指标对各信托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了评价。2018年行业评级工作历经前期准备、专题视频培训、信托公司自评、协会秘书处初评、审议和复议五个阶段,最终将信托公司划分为A(85[含]~100分)、B(70[含]~85分)、C(70分以下)三个级别,并作为监管评级的重要参考。

  自2015年12月发布《信托公司行业评级指引(试行)》至今,协会已经连续三年开展行业评级工作。实践证明,行业评级对引导信托公司主动增强资本实力、强化合规风控意识、提升风险化解能力、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等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2018年,协会积极探索和开发更多有效维权手段与途径,大力加强与司法部门、财税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争取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

  2018年,协会依托信托业权益保障工作小组,协助2家信托公司协调诉讼维权事宜。在信托司法实践中,司法部门对信托法律关系的理解和认识是影响案件审理判决的重要因素之一。当前,资金信托诉讼争议焦点在于对信托法律关系的认定,究其原因在于《信托法》普及率不高,部分法官对信托原理了解不深。为此,协会一方面积极推动信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发展和完善,配合监管部门就完善《信托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开展研究工作、呼吁《信托法》尽快修订;另一方面主动加强与司法部门的沟通联系,阐述我国信托制度的独特性,传递信托理念。当前这一工作富有成效,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就《关于审理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关于审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协会意见建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专门召开“信托案件司法实务问题研讨会”并邀请协会参会作有关研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专门到协会就信托业诉讼问题交换意见。上述多种形式的交流对完善我国信托司法实践、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此外,协会还积极推动行业与司法部门、法律专家的沟通交流,加强业内维权共性问题的经验分享。2018年9月,协会与上海市律师协会联合举办“资产管理案件管辖与裁决”研讨会,邀请上海金融法院及基层法院相关法官、上海市国际仲裁中心专家、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会员,以及协会会员单位高管等150余人,共同探讨金融司法领域相关热点和难点问题、金融理财专门诉讼机制建设、仲裁在金融纠纷中的应用等内容,并就信托公司诉讼中出现的共性法律问题提出风险提示建议。

  境内外实践证明,信托税制和信托会计是影响信托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鉴于信托公司对税务、财务方面的关注和诉求越来越多,2018年4月,协会专门成立了信托业财税工作小组,着力推动协调行业面临的系列财税问题。财税工作小组成员包括信托公司高管、业内专家和财税咨询机构人员,其功能定位是“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和“规范行为”,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搭建沟通交流平台、组织开展前瞻性研究、举办财税专题培训、向监管及财税部门反映财税政策诉求和建议等。考虑到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是确保有效管理风险的前提,财税工作小组成立后第一时间举办了“内部控制管理实务培训”,加强信托公司对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重要性的认识。财税工作小组还对一段时间以来行业关注的增值税实操问题进行了梳理汇总,拟择机报送有关部门。

  (本文由“中国信托业协会”原创首发,版权归“中国信托业协会”所有,转载须经授权并注明转载自“中国信托业协会微信”。)

  来源:《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2018-2019)》(欲订购本报告请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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