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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自律
应用分发服意昂3平台务自律公约正式实施对这八类行为零容忍
发布时间:2024-10-07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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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作为用户下载、安装、使用所有应用软件的渠道,应用分发服务被视为重要的流量入口。随着互联网用户数量增长速度放缓和智能手机渗透率达到较高水平,应用分发用户规模趋于稳定,近两年增长率更是低于10%。但是,应用分发市场的经营者却是数量众多,除去中小应用分发服务提供者,头部应用分发服务也可达到数十家,市场内部竞争日趋激烈。

  自2015年开始,更多移动智能设备厂商与互联网企业关于应用分发服务拦截的争议进入司法程序,例如安智诉华为案、360诉小米案以及腾讯诉OPPO和VIVO案等,这些案件的事由基本一致,主要表现为部分手机厂商拦截、干扰第三方应用分发服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了规制移动应用分发市场的新型竞争,保护用户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中国互联网协会积极发挥行业组织作用,牵头组织主流手机厂商、操作系统服务提供者以及应用分发服务提供者,共同制定自律公约。

  2017年11月7日,中国互联网协会正式对外发布了《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分发服务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包括华为、小米、OPPO、VIVO、腾讯、阿里、百度、360在内的国内首批16家成员单位在北京共同签署了《公约》。《公约》自 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公约》从整体生态体系出发意昂3平台,将可能影响应用分发服务的主体都纳入到适用范围,具体包括移动智能终端生产者、操作系统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分发服务提供者和开发者。

  《公约》将保障用户权益和公平竞争作为两项原则,并对侵害用户自主选择应用分发服务以及拦截、干扰应用分发服务的具体行为做出了禁止性约定。《公约》正式施行,意味着下列八类行为将不再被行业容忍。

  当前,不少用户在下载、安装互联网企业的应用商店,或者使用联网企业的应用商店安装应用软件的过程中,收到即将安装的应用软件存在安全风险、是“未知来源”等弹窗提示,部分弹窗在用户选择忽略后仍然会再次弹出。

  例如在360诉小米的案件中,当用户使用装有MIUI操作系统的移动终端从360手机助手中正常下载安装手机应用软件时,MIUI操作系统均会弹窗阻止该进程,并恶意提示“从非官方来源安装应用可能存在风险”、“该安装包可能是山寨应用,山寨应用可能会有乱弹广告、耗电、盗窃隐私等恶意行为,损害您的利益”等。部分没有依据或不准确的提示,不仅会对其他应用分发服务的“诋毁”,也会误导用户选择。

  一是在弹窗情形方面,限定只能在捆绑软件、嵌入不良信息、存在泄漏隐私和影响终端性能四种情形下弹窗;

  二是在弹窗依据方面,限定以性能、功耗、稳定性、兼容性为理由进行弹窗提示的,必需公开具体的检测审查标准,以明确在运动员兼有裁判员角色时,更应当保证裁判规则的透明性和公开性;

  三是弹窗次数方面,明确针对同一情形不可反复弹窗,用户忽略弹窗的,不得二次弹窗,以尊重用户的选择权,同时使得手机自有应用商店以外的其他第三方应用分发服务获得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

  同时,《公约》再次重申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其他应用软件分发服务。

  引导用户使用已选应用分发服务之外的手机自有应用商店,是上述弹窗的附随行为,也是最终目的。在安智诉华为案、360诉小米案以及腾讯诉OPPO和VIVO案等案件中,互联网企业也均对手机厂商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将用户“导流”至自有应用商店的行为提出诉讼。

  对此,《公约》在总体上要求“不得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下载、安装、升级未明确选择的应用软件”,在对手段的规制上,一方面明确不得在前台诱导用户通过其他应用分发服务下载、安装、升级、使用、卸载应用软件,另一方面要求不得在后台替换用户选择的应用分发服务。

  《公约》立足当下,明确不得拦截、替换应用分发服务,并对典型的干扰、阻碍应用分发服务的行为进行约束,包括滥用用户提示、恶意评价、恶意修改用户设置、故意不开放必要权限、恶意进行应用软件质量检测和安全审查。

  同时,《公约》也照顾到了未来可能发生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例如在公平竞争规则中明确不得滥用辅助功能,就是防止对这一为残障人士特别设计的更加优先的特殊权限,被用作干扰、破坏或者侵入他人产品的渠道。

  手机厂商、操作系统服务商虽然位于产业链上游,但作为平等市场主体,并不拥有高于下游应用软件的权利。实践中屡有发生的个别手机厂商、操作系统服务商超越法定义务的边界,擅自终止传输应用分发服务的行为,不仅对应用分发服务的正常运行造成侵害,更是将法定义务当成特殊“权力”,背离了法律规定的初衷。

  《公约》对这一行为作出专条约定,将终止、传输应用分发服务的行为拉入到法律和监管框架中:

  一是将终止传输限定在应用分发服务违法违规的前提下,禁止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二是明确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部门只能是监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委托的行业组织,手机厂商、操作系统服务提供商不可自行认定,以约束手机厂商不得滥用其上游技术优势;

  权限是应用软件正常运行的前提,例如应用分发服务如果获取不了“读取已安装应用列表”的权限,就无法知道是否安装了相同的应用。《公约》将开放权限作为公平竞争规则的一项重要内容,明确应当开放应用市场提供服务所必要的权限及设置,维护应用分发服务的正常运行,让手机自有应用商店和其他第三方应用分发服务尽可能公平展开竞争。

  同时,《公约》的最终目的是保护用户自主、顺畅、便捷地使用应用分发服务。从这个意义上说,“开放”不仅要求不得禁止正常应用分发服务所必需的权限,例如推送通知、读取应用列表、允许第三方安装应用等;更鼓励对上述必需的权限能够默认打开,而不是需要用户通过复杂的操作打开,否则无异于对用户正常使用应用分发服务设置障碍,不利于《公约》目的的最终实现。

  《公约》对权限问题的另一个关注点,就是“区别对待”。默认权限上的区别对待,会带来两种截然相反的体验,并最终影响应用分发服务的商业机会。

  对此,《公约》特别约定“对第三方应用市场的默认权限设置及提示方面,不得以区别对待的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正是为应用分发服务设置同一起跑线,提供公平竞争的基础。

  但《公约》仍然留有遗憾。手机厂商、操作系统服务提供商对自有应用商店默认打开的权限中,多项权限对第三方应用商店默认关闭,对这种不正当竞争手段的规制,目前主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在行业自律公约层面,则需要留待《公约》2.0版本再进行约束。

  保护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公约》的目标。《公约》在多项条款中,均将侵害用户知情权、选择权的具体情形,作为禁止内容。具体包括误导、欺骗、强迫用户进行设置或者修改设置,代替用户进行设置,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更改用户已确认的设置,欺骗、强迫用户修改系统或软件的基本功能等。

  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是服务提供者的重要责任。首先,在与用户的互动中,明示收集、使用、保存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及用途,并经过用户确认;其次,在与其他市场主体互动的过程中,不披露用户个人信息,尊重、配合其他市场主体履行保护责任,共同维护良性的个人信息保护生态。

  早在2011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就已经出台《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工信部20号令),对恶意干扰、诋毁、误导用户不使用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做出了禁止性的规定。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互联网专条”,也通过“概括+列举+兜底”的模式,对于互联网领域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更高层级的法律规制。

  《公约》作为行业自律规范,在上述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对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侵害用户权益的行为,做出更细致、更严格的自我约束,并与法律法规一起,构成了互联网领域竞争规则体系。

  在规范互联网上下游竞争和新型竞争的过程中,行业自律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公约》积极作用不仅体现在文稿上,更体现在整个制定的过程和对行业发展的长远影响上。

  (一)内容价值。《公约》确定的限制弹窗、弹窗透明、禁止“引流”、开放权限、平等对待等规则,直指当前应用分发服务市场上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内容具体、明确、务实,并高于现行的法律规范,是互联网行业立法和监管的有益探索。

  (二)过程价值。《公约》制定和谈判的过程中,参与的各类主体共同研究各项行为合法、合理的边界,并且不断进行自我诊断和调整。制定和谈判的过程也是学习、优化和共同提升的过程。

  (三)未来价值。上下游竞争问题不局限于应用分发服务,《公约》确定的公平竞争原则以及弹窗、评价、开放权限等方面的具体规则,为解决类似问题提供了范例,具有积极的示范效应和未来价值。

  《公约》价值的发挥,内容是基础,执行是关键。通过各签约主体的自觉落实和主管部门、协会的积极推动,《公约》内容将逐步成为行业普遍认可和遵守的基本规范,为司法和监管提供重要参考,并为行业立法提供基础。


本文由:意昂(中国)官方平台渔业协会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