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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新法速递|企业经营者不得不及时了解的最新法律解读
发布时间:2024-06-14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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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3年5月26日发布《2023年延续优化创新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宣布12项税费优惠政策获延续。以下内容值得企业关注:

  优惠政策:(1)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月销售额1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优惠政策: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5%抵减应纳税额。

  (2)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

  优惠政策: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优惠政策:(1)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主体: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

  优惠政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3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6、主体:自用或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物流企业以及向物流企业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出租方

  优惠政策: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 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政策: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 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 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优惠政策: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在职职工人数在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优惠政策:(1)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 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4 年底。

  (2)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2019﹞13 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4 年底。

  税费优惠政策延续,表示企业今年可以继续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去年没有享受的企业,今年应密切关注自身是否满足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降低企业税费成本。

  列明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以恶意串通、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等禁止情形,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禁止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益的规定,要求经营者在使用格式条款时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权益。

  针对特定行业或者领域,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制定合同示范文本,供社会公众免费阅览、下载和参照使用。企业可以根据相关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并未就《管理办法》所涉违法行为做出法律责任规定的情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对其做出的罚款自由裁量上限由原来的三万元调整至十万元。

  企业应当规范合同行为,保障合同公平,避免因格式条款而受到行政处罚,企业若有合同订立等有关问题,可以向法律顾问进行咨询。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以上文件如下内容值得企业关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统一了司法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包括赔偿请求时效起算规则、请求时效特殊期间扣除规则、请求时效中止、请求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等。

  企业在遇到因被违法保全、错误执行导致自身权益利益受到损害,可以根据以上规定确定的案由提起诉讼保护自身权益,也可以与法律顾问共同探讨解决方案。

  国家发改委于2023年3月28日发布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将自2023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下内容值得企业关注:

  1、对于企业投资项目而言,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该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规定了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置措施,特别地:对“未批先建”的项目,除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外,增加“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以及“视情节处1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措施等。

  此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还规定将建设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行运输车辆的检测的要求。企业应当密切关注自身相关项目的节能审查,避免导致项目迟延、受到处罚措施等不利法律后果,若企业遇到法律疑难问题,可与法律顾问共同探讨解决方案。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并发布的《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自2023年6月20日起施行。以下内容值得企业关注:

  应向消费者有偿提供塑料购物袋,并通过设置替代产品售卖装置,提供购物筐、购物车租赁等方式减少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

  应制定鼓励平台内经营者减少快递包装和外卖环节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的平台规则。

  按国家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使用有关规定,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塑料制品。展馆经营者,应通过展览活动主办单位告知参展单位等国家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使用相关规定。

  2、商务领域市场主体应在经营场所或网站醒目位置张贴、摆放或设置国家禁限使用规定的标语或链接标识。同时,鼓励引导消费者使用替代产品,减少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

  相关企业尤其是零售业、服务业,应及时依据管理办法限制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并做好情况报告,支持绿色环保生产,同时避免相应的行政处罚。

  交通运输部公布了新修订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3号)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以下内容值得企业关注:

  一是要求道路运输经营者到取得市场监管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二是要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依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实施检验检测,出具统一的检验检测报告并整上传,实现检测数据和报告联网共享。三是根据改革要求,将货运车辆的检验检测周期和频次统一为10年内每年检测1次、10年后每半年检测1次。

  包括明确管理部门实车核查责任,对申请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的安全、节能相关参数配置以及客车类型等级评定信息进行实车核查,确保车辆达到安全等相关标准要求,以及明确道路运输车辆的退出要求。

  包括实行普货车辆异地检验检测,要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时应当直接备注车辆技术等级,明确道路运输车辆取得网上年度审验凭证。

  针对有运输车辆的企业,应当关注本办法具体要求,全面落实“三检合一”等内容,定期进行运输车辆的检测的要求。

  一是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农药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1293-2023)》。二是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了《铸造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标准号:HJ1292-2023)。

  1、《农药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内容针对农药制造企业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治理,为农药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等提供技术支持。

  2、《铸造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用于指导铸造企业(包括铸造企业、铸造车间、铸造生产设施)根据不同铸造工艺、不同生产设施选择适宜的大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促进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该标准还主要规定了行业生产与污染物的产生、污染预防技术、污染治理技术、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移动源控制措施、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等技术。

  相关产品的生产制造上下游企业应当密切关注该新标准,严格按照该标准预防和治理相关生产排污,对企业的生产标准进行相应修改优化,避免受到相关处罚。

  2023年5月4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了《珠海市贯彻落实广东省关于激发企业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珠府〔2023〕33号)。以下内容值得企业关注:

  1、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减按1%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减按1%预缴增值税;

  2、对2022年阶段性缓缴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3、对银行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贷产生的风险损失进行补偿,单个贷款项目补偿额度最高300万元,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企业家及经营者可以根据以上规定审查自身是否符合条件,及时享受优惠政策,降低经营成本。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23年5月11日发布《关于推行不动产登记告知承诺制的通知》,以下内容值得企业关注:

  1、当事人声明无法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亦无法通过信息共享等手段获取相关信息,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告知当事人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同时告知该制度适用范围、办理方式、法律后果等。

  当事人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面前签署《承诺书》后该业务即转入正常流程办理。

  2、申请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承诺该不动产自然状况与申请事项一致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可免于查看现场;属商品房开发项目的,还应承诺未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对于骗取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根据珠海市信用信息管理相关规定,将行为人失信信息抄送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门,纳入珠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企业家及经营者可以根据以上规定审查自身是否符合条件,及时享受优惠政策,降低经营成本。

  十、《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16日发布关于征求《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3年6月16日。

  珠海市企业可以关注登记管理条例最终确定版本,进一步确定对自身登记的影响。若企业对登记备案有更多意见和想法,可以向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企业家及经营者可以根据以上规定审查自身是否符合条件,及时享受优惠政策,降低经营成本。珠海市企业可以关注登记管理条例最终确定版本,进一步确定对自身登记的影响。若企业对登记备案有更多意见和想法,可以向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珠海市高新区于2023年4月20日印发《珠海高新区科技创新扶持办法》,主要涵盖加强高企培育引进、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支持申报科学技术奖、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中试基地(平台)建设、鼓励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发展、支持企业参与创新创业大赛活动等内容。

  《办法》聚焦创新主体,进一步加强高企培育引进,针对首次认定、重新认定的高企,对标市级标准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奖励,同时,对市外迁入高新区的高企最高给予奖励资金50万元,对纳入全市高新技术企业百强名单的高企给予奖励资金10万元。

  企业及时了解地区相应创新扶持政策,可以及时利用政策创新企业科研活力,为产业发展提供全方位科技支撑。

  十二、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意昂官网注册挂靠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求意见

  2023年5月26日,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草拟了《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28日。

  《征求意见稿》主要是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领域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三包一挂”违法现象,通过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更好地发挥项目现场从业人员对“三包一挂”违法行为的监督作用,破解“三包一挂”发现难、取证难、查处难的问题,其中单位和个人实名向建设、交通、轨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举报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行业主管部门给予1000元奖励。

  珠海市企业应当最终确定版本。企业在进行建设工程相关环节时应注意避免出现违法现象,防止出现不合规行为,避免受到相关处罚。若企业对建设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举报奖励有更多意见和想法,可以向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

  企业及时了解地区相应创新扶持政策,可以及时利用政策创新企业科研活力,为产业发展提供全方位科技支撑。


本文由:意昂(中国)官方平台渔业协会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