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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十月新规来了涉及养老服务、证券监管、北京租房等
发布时间:2024-10-02 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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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公布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旨在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新修订的《条例》共6章64条,包括坚持党的领导,明确军人抚恤优待基本原则;健全体制机制,适应国防和军队建设新形势新要求;增加抚恤优待措施,加大服务保障力度;优化抚恤优待程序,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02 《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施行:养老服务费预收周期不得超过12个月

  《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意见》明确养老服务费预收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对符合服务协议约定退费条件的预收费用,养老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退费,不得拒绝、拖延。

  其中全链条规范养老机构收费行为明确预收费的内涵,将养老机构在提供服务前向老年人及其代理人收取的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全口径纳入监管。例如规定收取要求,限定养老服务费的最长预收周期和押金的最高预收额度,防控资金风险;严禁养老机构超过床位供给能力承诺服务,防止“一床多卖”等。

  03 新版《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施行: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标注应清晰可见

  修订后的新版《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将于2024年10月12日正式实施。

  新版《检验规则》修订了定量包装商品的定义;优化了计量检验抽样方案;对净含量标注中的数字部分,推荐不超过3位有效数字;明确规定净含量标注“应清晰可见,商品包装主展示面或商品标签的显著位置,与商品包装的背景底色有明显区别”。

  04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执行:印花税新政执行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进一步完善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清算和事业单位改制等相关印花税政策。

  明确在营业账簿印花税政策方面,对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原已缴纳印花税的部分不再缴纳印花税。在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政策方面,对因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自2024年10月8日起正式实施。

  《管理规定》对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市场通常称为量化交易)监管作出全方位、系统性规定,是强化市场交易行为监管的重要举措。明确证券交易所对程序化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控。明确高频交易的定义,并从报告信息、收费、交易监控等方面提出差异化监管要求。

  《稀土管理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其中加强稀土资源保护明确稀土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坏稀土资源,国家对稀土资源实行保护性开采;健全稀土管理体制,规定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在稀土管理方面的职责,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稀土管理有关工作等。

  07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施行: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六章43条,包括总则、检查机构和人员、检查程序、检查有关工作衔接、检查结果的处理、附则,适用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以下简称试验机构)备案及开展以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为目的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活动执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情况实施检查、处置等。

  《北京市住房租赁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暂行办法》,于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主要面向北京市范围内承租他人住房从事转租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共二十二条,从用于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账户的开立、押金的存入和退还流程、租金的存入和划转及退还流程、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过程中的纠纷解决等方面明确了对住房租赁企业押金托管、租金监管的管理规定。

  新修订的《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共8章49条,聚焦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城乡建设及其他部门的职责,规范了建筑市场活动中的发包、承包、工程服务、订立并履行合同等活动,对信息化监管服务和信用修复、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和保障农民工工资两个方面作出修改,营造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条例》,将于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此次条例出台将与相关法律法规统一协调,形成“横纵”交织立法网络,全面对两江流域进行保护,打造“八闽幸福河”。此外,条例还规定,省政府应当统筹协调两江流域保护管理信息化建设,健全完善污染物监测等数据汇聚共享体系;两江流域所在政府应执行协同规划、监测、执法等协同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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